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包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2。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产品名称、生产公司名称及生产公司所在地;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注产品规格、品牌及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标注;如需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应以中文标注。在外包装上标注,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5。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有效期;
6。如果产品因使用不当而容易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设置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7。裸露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性难以标注的裸露产品不得标注。
8。因此,外包装上必须写有制造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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