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保存期限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食材保存期限,确保食材新鲜度和安全性,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餐饮中心所有食材的保存管理。
三、保存期限规定
1. 蔬菜类:保存期限不得超过7天,应存放于冷藏设备,保持干燥,避免接触水源。
2. 水果类: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天,应存放于冷藏设备,保持通风,避免接触阳光。
3. 肉类:保存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应存放于冷冻设备,保持低温,避免解冻。
4. 海鲜类:保存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应存放于冷藏设备,保持低温,避免接触阳光。
5. 粮食类:保存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应存放于干燥、通风的仓库,避免潮湿。
6. 调料类:保存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应存放于阴凉干燥处,避免接触阳光。
7. 奶制品类:保存期限不得超过7天,应存放于冷藏设备,保持封闭,避免接触水源。
8. 其他食品类:保存期限按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管理,应存放于规定储存条件下,避免变质。
四、责任与监督
1. 食材保存期限管理工作由餐饮中心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2. 厨师应定期检查食材保存情况,及时处理过期食材,确保食品安全。
3. 餐饮中心应建立食材保存期限记录表,记录食材名称、数量、保存期限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4. 负责人应定期对食材保存期限记录表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5. 对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餐饮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餐饮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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