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生活百科

南京落户新政策2022细则,南京最新买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规定

探索生活百科

落户政策一直备受关注。落户是指在某个地方登记户口,并长期留在那里。在某地落户,必须符合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后才能落户。那么2018年南京落户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南京买房落户人才有哪些最新政策法规?高考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京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南京市本科及以上学历和技术技能人才落户南京实施办法(试行)》来了!该措施于3月1日生效。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三类人群:

一是学术人才,即:硕士以上学历或40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包括海归);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以上或40岁以下的毕业生:

①入户申请表;

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③《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直接落户南京!

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三是取得国家三级以上(含三级)职业资格(技能)的人员。

与2017年2月1日实施的《准入办法》相比,市委一号文件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条件。一是取消就业和社保缴费限制,这意味着就业不再是先决条件。二是放宽年龄要求,本科生35周岁至40周岁,技术技能型人才不设年龄限制。三是放宽学历教育形式。 《准入办法》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必须取得学士学位,《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还包括国家教育序列中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和现代远程教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高等教育。

关于印发《南京市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技能信息》关于《技术技能人才落户宁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宫规[2018]1号

各公安分局、区(园)人社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宁卫发[2018] 1号)、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南京市本科及以上人才和技术技能人员落户南京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我们。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 2 月 27 日

南京市本科及以上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信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卫发[2017]第8条) [2018]1号文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动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章 对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籍迁入我市市区: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40周岁以下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取得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的。

第三条 夫妻双方按照本办法申请搬迁户籍的,可以同时申请未成年子女搬迁。

第三章 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凭学历申请迁入我市的,必须在学信在线出具《教育部学历证书邮箱》。分注册备案表》或到教育部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定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必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教育部留学(出国)学位证书》,或者取得教育部出具的证书。外国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凡按技术、技能水平申请户口迁入我市的,须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技能类),然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条 取得研究生以上学位的毕业生或者40周岁以下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申请户籍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申请; \\n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在线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申请户口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外国(海外)学位认证教育部出国(境)学位认证由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从境外取得。

第七条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申请户籍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取得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并申请户籍的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第九条 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居民户口本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本人在本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并提交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进行户口登记,并提交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本、户口本。亲属关系,并经业主同意定居;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在本单位集体户内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不具备上述户籍条件的,应当到市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进行户籍登记。

第十一条 在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单位集体户内申请户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户籍管理中心和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管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市级户籍办理窗口、区级户籍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材料应当报市级公安机关,区级户籍中心,公安派出所报区级公安机关。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批准结果退回原公安机关。市级户籍窗口、区级户籍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在搬迁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搬迁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市市区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居住用房;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住房租赁证明;本市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屋房屋出租房屋使用证明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二等的人员。和三级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完成司法程序,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犯罪人,或者拒不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并将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5年内不予受理;原产地加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居民登记管理条例》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发表评论 (已有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