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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不足(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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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字面意思理解就是由于承运人的失误导致产生的损失,由船公司承担的赔偿,可以理解为海运赔偿费。常见的海运赔偿有货物遗失,缺损,损坏等由于船公司看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船公司原因导致的航行变更,距离缩短等产生的运费退费,都可以称之为海运赔偿。

2. 船运货物损失责任

这个由卖方还是卖方进行索赔是可以协商的,CIF条件下索赔可以参照如下:

1、首先要找你定舱的公司讨个说法,让这边的船公司跟他们目的港的代理交涉。

2、货物如果被提走,会有书面记录。没有该记录,证明箱子没有被提。箱子在每一个环节都有交接记录,可以查到是哪个环节丢的哪里受到损失,各责任方分摊。

3、既然已经投保,肯定能够索赔。船公司一般自己也是对船只上面的货物进行投保的,要让他们查清楚货物是在那个环节丢失的,跟他们索赔。扩展资料: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被装上承运人船舶时即完成交货。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C&F(CFR)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装货港。C&F(CFR)通常是指FOB+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3.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不提货会承担风险吗

因为海运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战争,水渍,自然灾害等,保险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1. 根据货物到目地港发生货损,需要在收货港解决并索赔的原则。 当发现货物受损时,首先第一时间与当地船公司或代理取得联系,将货损信息第一时间通知他们。要求船公司对货损做出书面的证实,此证明对日后向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2. 发现货损,被保险人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让其来检验货物受损情况,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货受损情况填写“定损单”。

(1)对于受损明显的货物,要尽可能地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

(2)受损不明显的货物,收货人应聘请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3. 要求客人暂时不要提货,船公司会安排验箱、验货。而不要未通知船公司与码头就将集装箱托运回工厂,并将集装箱返回堆场,这会使以后的调查工作很难进行,并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4. 索赔所需的单据

(1)提单正本

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

(2)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注明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3)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4)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amage & shortage)。

(5)商业发票

(6)装箱单

(7)修理单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等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8)相关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

此外,若有能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等其它单证都应提供。

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内容衔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4. 船舶碰撞导致本船货物损失

船舶碰撞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在确定责任分担的原则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存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公平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占据主导地位,在船舶碰撞中亦是如此。在我国,船舶碰撞如何归责在《海商法》第167、168、169条有明确解答,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非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就不可抗力而言,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就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言,《1910年碰撞公约》将其归纳为“意外”,即我们所称的“意外事故”。

就无法查明的原因而言,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碰撞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形越来越少。

二、一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即有过失的船舶不但应承担自身的损失,还要对对方船舶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最为复杂,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一船可以就本船遭受的损失按照对方船舶的过错程度的比例,向对方船舶索赔。而实践中,船舶碰撞过失程度的比例最小单位为5%,大于或等于55%时,承担主要责任,小于或等于45%的,承担次要责任。结合上述法条的第二款,船上第三人的货物、其他财产的损失,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第三人追责时必须有所区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大多数国家现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免责,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所有者只能按非承运货物的船舶的过失程度向该船索赔。

二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是“平分损害原则”的体现,主要是在确定过失程度比例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进行适用。

三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第一种情形相对,为了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第三人主张相碰船舶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说明一下,相碰船舶的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否是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均属于第三人。

5.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怎么办

船舶碰撞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意外原因的碰撞  分下列三种情形: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

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 

 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  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二、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  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

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  

(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  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三、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6.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货代有责任吗

这个由卖方还是卖方进行索赔是可以协商的,CIF条件下索赔可以参照如下:

1、首先要找你定舱的公司讨个说法,让这边的船公司跟他们目的港的代理交涉。

2、货物如果被提走,会有书面记录。没有该记录,证明箱子没有被提。箱子在每一个环节都有交接记录,可以查到是哪个环节丢的哪里受到损失,各责任方分摊。

3、既然已经投保,肯定能够索赔。船公司一般自己也是对船只上面的货物进行投保的,要让他们查清楚货物是在那个环节丢失的,跟他们索赔。注意:一定要让船公司查到货物具体的丢失环节,这样才能更快索赔。

7. 船舶被滞留可能对公司造成哪些损失

船舶滞留录入系统能修改,但是需要海事部门执法人员修改。目前海事部门内部管理比较严格,需要修改滞留项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船舶有充分证据或者理由证明缺陷不需要滞留;

二是有滞留项目,经海事部门复查合格后解除滞留,船舶可以正常出港。另外修改滞留项需要录入人员账号修改,其他人员不能修改。

8.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怎么处理

有效就不用说了;失效是已经过了时效但是没有新文件明确指出该文件废止的;作废应该是有新文件明确指出此文件已经作废或者废止的文件。客户投诉处理五大技巧1.虚心接受客户投诉,耐心倾听对方诉说。

客户只有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才会投诉,作为客服人员要专心倾听,并对客户表示理解,并做好记要。

待客户叙述完后,复述其主要内容并征询客户意见,对于较小的投诉,自己能解决的应马上答复客户。

对于当时无法解答的,要做出时间承诺。在处理过程中无论进展如何,到承诺的时间一定要给客户答复,直至问题解决。

2.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当接到客户投诉时,首先要有换位思考的意识。如果是本方的失误,首先要代表公司表示道歉,并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其设计解决方案。

对问题的解决,也许有三到四套解决方案,可将自己认为最佳的一套方案提供给客户,如果客户提出异议,可再换另一套,待客户确认后再实施。

当问题解决后,至少还要有一到二次征求客户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争取下一次的合作机会。

例如,某货运公司的A、B两名销售人员分别有一票FOB条款的货物,均配载在D轮从青岛经釜山转船前往纽约的航次上。

开船后第二天,D轮在釜山港与另一艘船相撞,造成部分货物损失。

接到船东的通知后,两位销售人员的解决方法如下:

A销售员:马上向客户催收运杂费,收到费用后才告诉客户有关船损一事。

B销售员:马上通知客户事故情况并询问该票货物是否已投保,积极协调承运人查询货物是否受损并及时向客户反馈。

待问题解决后才向客户收费。

结果A的客户货物最终没有损失,但在知道真相后,对A及其公司表示不满并终止合作。

B的客户事后给该公司写来了感谢信,并扩大了双方的合作范围。

3.承受压力,用心去做。当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失时,着急是不可避免的,以至于会有一些过分的要求。

作为客服人员此时应能承受压力,面对客户始终面带微笑,并用专业的知识、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

例如,某货运公司接到国外代理指示,有一票货物从国内出口到澳洲,发货人是国内的H公司,货运公司的业务员A与H公司业务员D联系定舱并上门取报关单据,D因为自己有运输渠道,不愿与A合作,而操作过程中又因航班延误等原因D对A出言不逊,不予配合。

此时,A冷静处理,将H公司当重要客户对待。

此后,D丢失了一套结关单据,A尽力帮其补齐。

最终,A以自己的服务、能力赢得了D的信任,同时也得到了H公司的信任,使合作领域进一步扩大。4.有理迁让,处理结果超出客户预期。纠纷出现后要用积极的态度去处理,不应回避。在客户联系你之前先与客户沟通,让他了解每一步进程,争取圆满解决并使最终结果超出客户的预期,让客户满意,从而达到在解决投诉的同时抓住下一次商机。

例如,C公司承揽一票30标箱的海运出口货物由青岛去日本,由于轮船暴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船公司甩舱。

发货人知道后要求C公司赔偿因延误运输而产生的损失。

C公司首先向客户道歉,然后与船公司交涉,经过努力船公司同意该票货物改装3天后的班轮,考虑到客户损失将运费按八折收取。

C公司经理还邀请船公司业务经理一起到客户处道歉,并将结果告诉客户,最终得到谅解。

结果该纠纷圆满解决,货主方经理非常高兴,并表示:“你们在处理纠纷的同时,进行了一次非常成功的营销活动”。

5.长期合作,力争双赢。在处理投诉和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将长期合作、共赢、共存作为一个前提,以下技巧值得借鉴:A、学会识别、分析问题;B、要有宽阔的胸怀,敏捷的思维及超前的意识;C、善于引导客户,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D、具备本行业丰富的专业知识,随时为客户提供咨询;E、具备财务核算意识,始终以财务的杠杆来协调收放的力度;F、有换位思考的意识,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G、处理问题时留有回旋的余地,任何时候都不要将自己置于险境;H、处理问题的同时,要学会把握商机。通过与对方的合作达到双方共同规避风险的共赢目的。此外,客服人员应明白自己的职责,首先解决客户最想解决的问题,努力提升在客户心目中的地位及信任度,通过专业知识的正确运用和对公司政策在不同情况下的准确应用,最终达到客户与公司都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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