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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云梦琴录注释与上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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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云梦琴录注释与上队(五张),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人来说,司空-云梦琴录注释与上队(五张) Chapters)是我非常想知道的一个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来看看这个问题。

原标题:云梦琴录注译商对(五篇)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法学系)
云梦绥胡地秦墓出土的秦律简[1]是反映秦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校勘团队所做的注释和翻译对人们顺利掌握法律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注释水平非常高,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认可。但笔者发现,由于理解和材料的限制,一些注释存在争议。现在,我不做任何肤浅的假设,就竹简中的五个字和句子的解释谈谈我自己的看法。在讨论秦人的立法意图时,意见不一定正确,但希望能对其他人有所启发。
1.二月后
《秦律十八種·田律》建十一:
骑马听牛。第二个月以后,不汇报、不领导,就停下来,不汇报、不领导。田大而无常住者,宜延至终日,而不宜深入。
组织集体​​翻译:
两个月内未收集或交付的驱牛马饲料将过期,不再发放。未设立固定账户向大田收取的,按收到凭证的日期发放,不得超过凭证的规定。
今日笔记:简体中文中的“过去两个月”不应该理解为“逾期两个月”。 “珍、芝”饲料在“有效期两个月”后禁止使用,即允许“珍、芝”饲料在一定期限(两个月)内过期或延长。但从秦人诸多涉及工作时间的立法来看,都是严格限制的,不允许这样的期满或延长。例如,《金布律》Jian 90:“受(赠)衣者,夏衣四六月止。”冬衣九月、十一月后送。过期了就不给了。”《倉律》简41-42:“有米托给农户、农户,持续到九个月,却无人能取。无鼠(于)。”《司空律》姜139-140:“若官居乡以赎债(债),距其计划官较远,则向其计划官报告天数。他的工作以及他在第八个月穿的衣服数量。九个月后不要去找官方;如果官员关系密切,请在前九个月内向官员报告该计划。” 《行書律》Jian 183:“订单簿和簿记处如果赶时间,就尽快;别着急。那些结束了一天的人,不敢留下来。留下来的,将按规定处理。”这四项规则分别对时间做了规定:“逾期不报”、“用满九个月(九月底)”、“不要超过”、“九月”和“日觱(完成)”两者都明确要求相关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还有,这张纸条第二句的内容也能说明问题。第二句话是“无常住户口者”向大田举报时要求“不要深入”。 “不深入”是指不能超过凭证上指定的日期。undefined“该法的含义是,对政府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受到惩罚、赎回的罪犯居住在外县时,政府应当向其居住的县出具文件,该县他或她居住的地方将收取并没收债务。”债务、罚款和赎金。法律文本中的“责任”与“责任”是有对应关系的。 [4]
秦简中“责任”的意思是秦简成语用法中的“责任”。笔者统计了“责任”出现的次数,其中这张纸条中出现了36次,其中用作“请求、寻求”含义的情况有16次,例如下面法律文本中的“责任”。字全是:《廄苑律》江15:“(假)铁器卖后毁掉,当做书本,无罪。”《倉律》简44:“太监、官吏,官吏有事,为将军,命县借钱,举报者移县担责。”《工律》江102-103:“如果是假军人,一定要长期记下,长期接收,如果有人长期进入官职,长期不在官职,他就不会被承认公职,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司空律》姜141-142:“我是妾,城里的奴隶……不要怪我吃穿。 ……臣下有妻,妻有外妻,则衣服由她负责。 ” 《司空律》江143:“负责捣城丹(领带),负责公粮的人,得石钱三十。 ” 《法律答問》江159:“出官邸,则用火焚烧。即使你有公共用具,也别怪他。” ”[5]等等。
简体中文中的“责”字不能解释为“刑”,因为秦汉刑罚体系中并没有“刑”这个刑名。考秦汉法律文件中,虽然有“刑罚”一词,但泛指对人的刑罚,并不作为具体的刑罚名称。
根据上述,“年满10岁死亡的人”的法律含义刑十”可以改为:一年,(
3。流氓马是入伍的士兵
《秦律雜抄》剑9-10:
皱马身高五尺八寸有余,无能胜任,郡司马嘴二甲,凌、成各有一甲,先赐突马,马备备,钉令参军,上军课。马堂里,令、程为二甲;司马嘴第二甲,法(废)。
解说组注:
“蓦马”,合文,下同。觎马,军用马。 《說文》:“蓦,上马。”就是骑马的意思。 《廣韻》:“突然,突然骑马。”《文選·吳都賦》:“蓦六駮”,意思是骑在六只駮上。
组织团体语言翻译:
马的高度应在五以上尺八寸,不能用,必须在驰骋、拘束时使用,不听指挥,县令罚二甲,县令、宰相各罚一甲。铠甲。首先会招募马匹,如果马匹数量充足,就会从武者中选拔骑士,到了军队之后,进行考核,马匹会被评为下等。知县、宰相罚两件甲;司马罚两件甲,革职,不再使用。
今日注:(1)“突马”仅指一般骑乘的马,身高为超过五英尺八英寸。从《說文》和《廣韻》对“蓦”的解释以及《吳都賦》的使用案例来看,“觎”只是骑马的意思,而“蓦马”中的“马”并没有表明它是军人马。
(2)在确定了“楚马”的确切含义后,简体中文中“钉兵”的含义相应地是从“楚马”中选拔军马,而不是“从军事人员中选拔骑士”。从立法逻辑上看,“武人选拔骑士”与语境中选拔、评价马匹的内容太不相符。
“先给马匹,准备好,然后参军。”也就是说,秦政府首先招募身高五尺八寸以上的骑乘马。马匹收齐后,他们又从其中挑选出要求较高的马匹。军马。
4。
《法律答問》简20:
法曰“与贼同法”,游(也)曰“同罪”,此二物应同居,殿、武应坐它。被说同罪者、与他人同罪者,不应让坐。
解说组注:
吴指的是吴人。见《秦律雜抄》“隐奥通”注⑥。
完成群语翻译:
法律文本上写着“同法适用于盗贼”,还写着“犯同样的罪行”。这两类犯罪分子的同居者、当事人、同伴都应当坐在一起。法律文本说“共犯”,但也说“反对犯罪”,犯罪者的同居者、许可者、同伴不得坐在一起。
今天的笔记:《秦律雜抄》“倪奥童”笔记:吴人,《漢書·尹賞傳》笔记:“五个家庭为一个团队,如果一个团队中有人员,则每个人都是同一团队的成员团队。” 《史記·商君列傳》:“命众人五人为一组,齐聚而坐。”吴人也是四邻,见《法律答問》“什么是四邻?”又查《法律答問》“什么是四邻”,是:“什么是四邻?四邻就是人们所说的吴。”
编辑团队在本简报中对“无”的解释,扩大了法律的适用对象范围。 “吴”仅指四邻之首“五老”,并非注释中所说的数量较多的“吴人(四邻)”。 《法律答問》183号条内容以此条条文为例:“A诬告B在成都纹钱。向A要求同居、欠债、老人,是否不妥?” ?这不合适。”在法律上,A诬告某人有钱。犯诬告罪的人是“反罪”,不受处罚的人对应的人就是“老”,“老”就是“五老”。
在这张竹简中,两种犯罪行为是他人所为,但五个人(四个邻居)没有坐在一起。这种情况的本质可能类似于《法律答問》98中提到的情况:“小偷进入A房间,小偷伤害了A,小偷是土匪”。其邻、甸、老皆不见,亦不见土匪哨声。判断是否不当?若滇、寮不在,不宜评判。虽然甸和老不在,但应该调查。”对于小偷闯入房屋伤人的案件,正在调查中。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时,却并不在现场,所以吴仁(邻居四人)不负连带责任,不予处罚;而李典、吴老作为基层组织领导,仍负连带责任,仍受到处罚。
5.曹沫接受并状告政府,曹华受政府责令。
《語書》:
…发出一封信,移交给曹操。曹沫接受了,并起诉政府。曹华受曹华之命。 。画得最多的是曹操家的人。令、程以为他不正,有志远行之人,有书有书,以为是恶官。
组织小组语言翻译:
…各县、路收到此文件后,应将文件发送给下级曹。属曹不命,郡或路须报县,县官命县。曹负责刑罚。过失最多的官员,由当地曹报告令、成。如果令、程认为官员不公,县官就会记录在书上,并以坏官的罪名向全县通报。
今日注:《語書》是南郡总督滕建国二十年,为整顿南郡统治秩序,向所辖各县路官员颁布的一部具有行政意义的法令。秦朝(第一个皇帝)。文件。文件内容之一是,县长认为县、路官员队伍中存在品德差、人才差的“恶官”。 “恶官”“不懂法律法规,不懂事,不廉洁,不拥护上级”。 (偷)随(懒)病,说话从容,不辱骂,使恶言容易对待病人,没有正义感,勇于治(抗),所以善于斥事,喜欢斗争。书。为书而战,因病(假装),愤怒,勒腕,望(示)力量,求病求教,望(示)解药,并说

以上是《司空云梦琴录注》及《上对》(五章)的介绍。希望对想要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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