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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规定:乱伦、通奸、已婚男女应同杀|汉代|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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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二年律令——杂律》:“若同源犯奸,娶其为妻,则所有已婚女子皆弃市。被迫者,则弃市。” ”。 “同政”一词在秦汉文学中很常见。它可以指兄弟或姐妹。它可以指同一个父亲和母亲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指同一个父亲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本文摘自:《史学集刊》2008年第3期,作者:张淑仪,原标题:《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

1983年在湖北江陵发现,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出版,《张家山汉墓竹简》复活了失传已久的汉律。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为汉代婚姻史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篇章。增加了许多新鲜真实的历史资料。本文主要探讨张家山汉简中的禁婚规定。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为汉代婚姻史的研究以及汉代与前朝及后世婚姻立法的比较研究做出贡献。

张家山汉简中的婚禁可概括为六个方面,下面分别论述:

1。禁止与逃亡者结婚。此旨始见于《二年律令-亡律》:“以死者之妻为妻者,及死者之妻,嫁娶为媒者,知其情者,皆纹为成丹。m.scooter-sidecars.com事实是罪孽严重,以此来掩盖罪人之法,不知道谁知道。”这里的“妻子”特指抛弃丈夫而逃亡的已婚妇女,“死人”则泛指所有抛弃国籍而逃亡的人。根据这条法律的规定,无论娶死者为妻,还是娶死者为妻,连【注:连拼音:解释:1.连至。 -神之语]为死者做媒是违法的,会受到“纹身如城里打”的处罚。如果逃亡者本人犯有严重罪行,相关人员也将被“隐匿为犯罪分子”,后果将更加严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了一起因嫁逃犯而受到惩罚的案例。通过它,我们可以对这一禁令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案件的大致流程是:女子付逃亡并谎称自己从来没有付吉,并“自占书数”,是大付明的家属人口。明太医将福娶为隐官,即桀的妻子,但桀并不知道福逃跑的事。后来,傅逃跑的事情败露,傅和杰双双被拘留。按汉律:“娶死者为妻,以道为城丹。不知,有无减。”故虽有官员说:“傅有名誉,按明数,娶明为妻之解。桀若不知其死,不宜议。”但丁回答说:法律禁止结婚和逃亡的规定已经很清楚了,没有必要再讨论。 “虽然解释不清楚,但应该算是与死者结婚了。” ”

其实,禁止与逃亡者结婚的法律早在汉朝之前就已经出现了。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也有类似的内容:“甲女死,丈夫死,乙男也死。二人结婚,贾无怨言。两岁的时候,生了一个儿子。” ”,于是他表白了自己的爱情,而易并没有被抛弃,而是得到了,那他该怎么办?到了城里,他就会被砸。”但秦法与汉法的区别在于,秦法是关于不逃、不识之人的。有爱的一方还是可以心胸开阔的。同样是《法律答问》:“一个娶了一个已故的男人为妻。他不知道她已经死了。他有一个儿子。现在他已经有了,他如何安置他的儿子?他应该把它给他?还是当公务员?当公务员就不一样了。” “当给”就是把人还给他。 A、&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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